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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复仇议

[唐代]:柳宗元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驳复仇议”译文及注释

译文

据我了解,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而是因为犯法被杀。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

注释

(1)伏见:看到。旧时下对上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下文的“窃”,也是下对上表示敬意的。天后:即武则天(624—705),名曌(即“照”),并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县)人。655年(唐高宗李治永徽六年)被立为皇后,李治在世时即参预国政。后废睿(ruì)宗李旦自立,称“神圣皇帝”,改国号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复位后,被尊为“则天大圣皇帝”,后人因称武则天。

(2)同州:唐代州名,辖境相当于今陕西省大荔、合阳、韩城、澄城、白水等县一带。下邽(guī):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

(3)县吏赵师韫:当时的下邽县尉。

(4)陈子昂(661—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县)人。武后时曾任右拾遗,为谏诤之官。旌(jīng):表彰。闾:里巷的大门。

(5)过:错误,失当。

(6)礼:封建时代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泛称。

(7)黩(dú)刑:滥用刑法。黩,轻率。

(8)僭(jiàn):超出本分。

(9)制:制定,规定。

(10)刺谳(yàn):审理判罪。

(11)原:推究。端:原因。

(12)州牧:州的行政长官。

(13)蒙冒:蒙蔽,包庇。

(14)戴天:头上顶着天,意即和仇敌共同生活在一个天地里。《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15)枕戈:睡觉时枕着兵器。

(16)介然:坚定的样子。自克:自我控制。

(17)谢之:向他认错。

(18)愆(qiàn):过错。

(19)戕(qiāng):杀害。

(20)悖骜(bèiào):桀骜不驯。悖,违背。骜,傲慢。

(21)邦典:国法。

(22)《周礼》:又名《周官》,《周官经》,儒家经典之一。内容是汇编周王室的官制和战国时代各国的制度等历史资料。

(23)调人:周代官名。

(24)《春秋公羊传》:即《公羊传》,为解释《春秋》的三传之一(另二传是《春秋左氏传》和《春秋谷梁传》)。旧题战国时齐人、子夏弟子公羊高作,一说是他的玄孙公羊寿作。

(25)推刃:往来相杀。

“驳复仇议”鉴赏

思想内涵

柳宗元《驳复仇议》是一篇高扬以人为本思想的光辉篇章。它以对弱者的深切同情,批驳初唐陈子昂“既诛且旌”的论点,并且,阐述了“调”即和谐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全文层次清楚、内容丰富,对今天,依然有启发。

《驳复仇议》中,柳宗元不仅破字当头,对陈子昂进行了毫不客气的否定与反对,读来“劲畅”;而且,立在其中,联想到社会矛盾与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确有“卓识”。概括一下,全文大致有四个层面:

一、“旌”与“诛”不能并用。

柳宗元先说,“礼”与“刑(法)”,尽管性质相同、目标一致,都在于“防乱”,但它们的应用,却判然分离,即,“礼”是“本情以正褒贬”,它必须调查“诚(好)”或“伪(坏)”的事实;“法”,是“穷理以定赏罚”,它注重研究“曲(错)”或“直(对)”的结论。一个是“始(本)”,一个是“端(末)”。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柳宗元继续说,徐元庆做了可“旌”的“诚(好)”事,陈子昂却硬要将他放到“曲(错)”的位置,说“彼杀之,我乃杀之”,这叫做“滥”,造成“黩刑(枉法)”;相反,如果徐元庆的确“曲(错)”了,该“执而诛之”,却偏要说他做了“诚(好)”事,那么,这是“僭”,“坏礼(礼不健全)甚矣”。基于这种分析,柳宗元认为,陈子昂所谓“既诛且旌”应该“编之于令、永为国典”的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无法“趋义”、“违害”)。

二、既然徐元庆是“守礼而行义”者,那么,他就一定不会与“王法”为敌(守法人)。

《新唐书·孝友·张琇传》载:“武后时,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变姓名为驿家保。久之,师韫以御史舍亭下,元庆手杀之,自囚诣官。”从此案例,我们大致可获两点信息:(一)徐爽无罪;(二)徐元庆有冤。事实上,柳宗元就是根据这两个判断,认为,赵师韫杀害徐爽,是“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使徐元庆蒙冤;加之,“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使徐元庆无处申冤。于是,他才同赵师韫不共戴天,“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应该说,柳宗元对此行动,给予了极高评价,他说,徐元庆的“不忘仇”,是“孝”;徐元庆的“不爱(怕)死”,是“义”。这样一个“守礼而行义”的人,“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他又怎么可能做出“悖骜而凌上”,即,“仇天子之法”、“戕奉法之吏”的错误举动来?

三、在一来一往的“两下相杀”中,徐元庆是值得同情的弱者。

柳宗元说,在徐元庆与赵师韫的尖锐对立中,他是“弱”者;另外,在徐元庆与州牧、刑官的据理力争中,他又是“寡”者。就是这样一个弱者、寡者,做出了令“执事者”(指州牧、刑官等)“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要忙着认错、道歉)”的“得礼”(徐爽没有“抵罪触法,陷于大戮”)之事,本该旌表,却置死地,使柳宗元对徐元庆的悲惨遭遇,深感不平与无道;他坚定地站在弱者的立场上,大声疾呼:“而又何诛焉!”使我们仿佛听到了他那发自心灵深处的怒吼。真的,我们还非常有必要研究柳宗元满怀同情的措词:“吁号不闻”、“介然自克”、“即死无憾”、“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暴寡胁弱”、 “服孝死义”等,正所谓“深痛至愤所不能已者”。

四、解决普遍存在着的社会矛盾与冲突,最理想的境界是“调”。

陈子昂在《复仇议状》中,说了这样一段话:“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认为,作为儿子,都有亲生父亲,如果大家因为爱自己的父亲而去恨凶手、杀仇人,那么,势必带来难以掌控的混乱状况。对此论调,柳宗元驳斥道,陈子昂一方面侈谈“礼”如何如何,另一方面,却又不懂“礼”的中心内容,即,“礼”的性质与目标,在于“防乱”;而“防”的最有效办法,莫过于“调”字。于是,他引用《周礼·地官·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指出,国家的治理,需设“调人”官职,他们的责任所在,是化解怨恨;而他们的理念,则是劝阻仇杀,不管应不应当。在这里,我们分明见出柳宗元引述的用心,即,如果积极主动地去“调”了,那么,“杀人”的概率必然会大大降低,而陈子昂所说“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局面,也根本不会再发生(“不除害”)。 既然如此,那么,“调”究竟包含了什么样的具体内容?

在柳宗元那里,“调”绝非随便的字眼;他以自己的体验与感受,从宏观与微观的各个层面,进行过严肃而又深入的思考,即,他把可以“防乱”的“调”字,放到整个“王法”的系统中去,认为,它是不可或缺的:

(一)官要守法。柳宗元说,官吏,在行政的过程中,要无条件地“奉法”:“凡为治者,杀(人),无赦”。而不能知法犯法,即,蓄“私怨”、鼓“吏气”、“虐于非辜”。这就不但不能被群众容纳与接受,反而,会引起仇恨。

(二)上下不可蒙冒(蒙蔽、掩盖)。柳宗元认为,当下级官吏为自己的利益而引发仇恨时,上级要“闻”、要“问”,而不是“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所谓“闻”,即,认真地倾听百姓的“冤抑沉痛”;所谓“问”,即,与百姓仔细地攀谈,不让他们“号无告”。柳宗元继续批判,除此之外,“执事者”还应对自己不但没有监督,反而蒙蔽、掩盖、纵容、包庇犯法的下级,感到羞耻与惭愧,因为,徐元庆的最终“复仇”,与他们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

(三)要用调查研究的方法和手段。柳宗元引《周礼·地官·调人》,有这样一句话:“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所谓“令”,有“使用”意。使用什么?使用方法或手段。之前,柳宗元说:“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指,如果“王法”完备,那就必定离不开调查:这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也需研究:这究竟是对还是错。可以这样说,调查研究,就是“调”的方法和手段;也只有在这个过程中,“情(事实)”、“理(道理)”得以清楚,为化解与消除矛盾,奠定客观基础。 根据以上分析,柳宗元“以人为本”的思想自然而然地凸现出来了。

细分一下,至少有这么两点,依然有现实意义与启发作用:

(一)珍爱生命。在《驳复仇议》中,我们不仅看到了柳宗元对犯法官吏的无比憎恨,也注意到了他对百姓生命的无限爱惜。他驳陈子昂,是用谴责的笔触去写的,比如“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矛头直指陈子昂的助纣为虐,认为,他“反以为戮”,开了“滥”杀之戒,真正是“不议曲直”、“暴寡胁弱”,丧失了起码的人性与良知。柳宗元对死难者的同情,在其他作品中,也有反映,如,在《答元饶州论政理书》中,说,“敝政”使“贫者愈困饿死亡而莫之省”;在《捕蛇者说》中,控诉赋敛之毒,导致“死者相藉也”;再如《非〈国语〉·戮仆》篇,柳宗元批评晋中军司马魏绛不杀公子而斩其仆,是“害无罪”、“非能刑”、“不亦甚乎”!

(二)联系群众。在《驳复仇议》中,柳宗元说,作为一个“守礼而行义”者,徐元庆绝不会与“王法”为敌。他之杀赵师韫,直接原因是赵“虐于非辜”;间接原因,在于“执事者”的不闻不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柳宗元认为,人民是有反抗的力量的;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对立面的扩大,柳宗元又提出了一个非常迫切的任务,即,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他论述道,一部完备的“王法”,对执政者要提出较高的要求:见民生不能不闻不问,而应“刺谳(定案)其诚伪,考正其曲直”;甚至,还应反思,为自己没能联系好群众、使人民受惠而“有惭色”。

赏析

《驳复仇议》作者柳宗元(773—819),该文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观点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进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全文观点鲜明,逻辑严密,驳论有力。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文章分析透辟,语言精炼而准确。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洁廉悍”的风格。

本文属于议论文中的驳论。作者针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对徐元庆案件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文章一开始,作者就旗帜鲜明地指出陈子昂的主张是错误的。接着,文章从“礼”和“刑”的辩证关系,得出了“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的结论。由这个结论很自然地过渡到对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错误论点的批驳上。“诛”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时施加在同一个人身上呢?更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为自己的观点作佐证,这就使得本文的论点无懈可击。

本文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手段缜密严谨,语言犀利明快,选词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我们仿效。

柳宗元简介

唐代·柳宗元的简介

柳宗元

柳宗元(773年-819年),字子厚,唐代河东(今山西运城)人,杰出诗人、哲学家、儒学家乃至成就卓著的政治家,唐宋八大家之一。著名作品有《永州八记》等六百多篇文章,经后人辑为三十卷,名为《柳河东集》。因为他是河东人,人称柳河东,又因终于柳州刺史任上,又称柳柳州。柳宗元与韩愈同为中唐古文运动的领导人物,并称“韩柳”。在中国文化史上,其诗、文成就均极为杰出,可谓一时难分轩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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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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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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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秦士录

明代宋濂

邓弼,字伯翊,秦人也。身长七尺,双目有紫棱,开合闪闪如电。能以力雄人,邻牛方斗不可擘,拳其脊,折仆地;市门石鼓,十人舁,弗能举,两手持之行。然好使酒,怒视人,人见辄避,曰:“狂生不可近,近则必得奇辱。”

一日,独饮娼楼,萧、冯两书生过其下,急牵入共饮。两生素贱其人,力拒之。弼怒曰:“君终不我从,必杀君!亡命走山泽耳,不能忍君苦也!”两生不得已,从之。弼自据中筵,指左右,揖两生坐,呼酒歌啸以为乐。酒酣,解衣箕踞,拔刀置案上,铿然鸣。两生雅闻其酒狂,欲起走,弼止之曰:“勿走也!弼亦粗知书,君何至相视如涕唾?今日非速君饮,欲少吐胸中不平气耳。四库书从君问,即不能答,当血是刃。”两生曰:“有是哉?”遽摘七经数十义扣之,弼历举传疏,不遗一言。复询历代史,上下三千年,纚纚如贯珠。弼笑曰:“君等伏乎未也?”两生相顾惨沮,不敢再有问。弼索酒,被发跳叫曰:“吾今日压倒老生矣!古者学在养气,今人一服儒衣,反奄奄欲绝,徒欲驰骋文墨,儿抚一世豪杰。此何可哉!此何可哉!君等休矣!”两生素负多才艺,闻弼言,大愧,下楼,足不得成步。归询其所与游,亦未尝见其挟册呻吟也。

泰定末,德王执法西御史台,弼造书数千言袖谒之。阍卒不为通,弼曰:“若不知关中邓伯翊耶?”连击踣数人,声闻于王。王令隶人捽入,欲鞭之。弼盛气曰:“公奈何不礼壮士?今天下虽号无事,东海岛夷尚未臣顺,间者驾海舰,互市于鄞,即不满所欲,出火刀斫柱,杀伤我中国民。诸将军控弦引矢,追至大洋,且战且却,其亏国体为已甚。西南诸蛮,虽曰称臣奉贡,乘黄屋、左纛,称制与中国等,尤志士所同愤。诚得如弼者一二辈,驱十万横磨剑伐之,则东西为日所出入,莫非王土矣。公奈何不礼壮士?”庭中人闻之,皆缩颈吐舌,舌久不能收。王曰:“尔自号壮士,解持矛鼓噪,前登坚城乎?”曰:“能。”“百万军中,可刺大将乎?”曰:“能。”“突围溃阵,得保首领乎?”曰:“能。”王顾左右曰:“姑试之。”问所须,曰:“铁铠良马各一,雌雄剑二。”王即命给与,阴戒善槊者五十人驰马出东门外,然后遣弼往。王自临观,空一府随之。暨弼至,众槊并进。弼虎吼而奔,人马辟易五十步,面目无色。已而烟尘涨天,但见双剑飞舞云雾中,连斫马首堕地,血涔涔滴。王抚髀欢曰:“诚壮士!诚壮士!”命勺酒劳弼,弼立饮不拜。由是狂名振一时,至比之王铁枪云。

王上章荐诸天子,会丞相与王有隙,格其事不下。弼环视四体,叹曰:“天生一具铜筋铁肋,不使立勋万里外,乃槁死三尺蒿下,命也,亦时也。尚何言!”遂入王屋山为道士,后十年终。

史官曰:弼死未二十年,天下大乱。中原数千里,人影殆绝。玄鸟来降,失家,竞栖林木间。使弼在,必当有以自见。惜哉!弼鬼不灵则已,若有灵,吾知其怒发上冲也。


送温处士赴河阳军序

唐代韩愈

伯乐一过冀北之野,而马群遂空。夫冀北马多天下。伯乐虽善知马,安能空其郡邪?解之者曰:“吾所谓空,非无马也,无良马也。伯乐知马,遇其良,辄取之,群无留良焉。苟无良,虽谓无马,不为虚语矣。”

东都,固士大夫之冀北也。恃才能深藏而不市者,洛之北涯曰石生,其南涯曰温生。大夫乌公,以鈇钺镇河阳之三月,以石生为才,以礼为罗,罗而致之幕下。未数月也,以温生为才,于是以石生为媒,以礼为罗,又罗而致之幕下。东都虽信多才士,朝取一人焉,拔其尤;暮取一人焉,拔其尤。自居守河南尹,以及百司之执事,与吾辈二县之大夫,政有所不通,事有所可疑,奚所咨而处焉?士大夫之去位而巷处者,谁与嬉游?小子后生,于何考德而问业焉?缙绅之东西行过是都者,无所礼于其庐。若是而称曰:“大夫乌公一镇河阳,而东都处士之庐无人焉。”岂不可也?

夫南面而听天下,其所托重而恃力者,惟相与将耳。相为天子得人于朝廷,将为天子得文武士于幕下,求内外无治,不可得也。愈縻于兹,不能自引去,资二生以待老。今皆为有力者夺之,其何能无介然于怀邪?生既至,拜公于军门,其为吾以前所称,为天下贺;以后所称,为吾致私怨于尽取也。留守相公首为四韵诗歌其事,愈因推其意而序之。


五帝本纪赞

两汉司马迁

太史公曰:学者多称五帝,尚矣。然《尚书》独载尧以来,而百家言黄帝,其文不雅驯,荐绅先生难言之。孔子所传《宰予问五帝德》及《帝系姓》,儒者或不传。余尝西至空桐,北过涿鹿,东渐於海,南浮江淮矣,至长老皆各往往称黄帝、尧、舜之处,风教固殊焉。总之,不离古文者近是。予观《春秋》《国语》,其发明《五帝德》《帝系姓》章矣,顾弟弗深考,其所表见皆不虚。书缺有间矣,其轶乃时时见於他说。非好学深思,心知其意,固难为浅见寡闻道也。余并论次,择其言尤雅者,故著为本纪书首。


酷吏列传序

两汉司马迁

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老氏称:“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法令滋章,盗贼多有。”太史公曰:信哉是言也!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昔天下之网尝密矣然奸伪萌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当是之时,吏治若救火扬沸,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言道德者,溺其职矣。故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下士闻道大笑之”。非虚言也。汉兴,破觚而为圜,斫雕而为朴,网漏于吞舟之鱼,而吏治,不至于奸,黎民艾安。由是观之,在彼不在此。


春王正月

先秦公羊高

元年者何?君之始年也。春者何?岁之始也。王者孰谓?谓文王也。曷为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正月也。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

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公将平国而反之桓。曷为反之桓?桓幼而贵,隐长而卑。其为尊卑也微,国人莫知。隐长又贤,诸大夫扳隐而立之。隐于是焉而辞立,则未知桓之将必得立也;且如桓立,则恐诸大夫之不能相幼君也。故凡隐之立,为桓立也。隐长又贤,何以不宜立?立適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桓何以贵?母贵也。母贵,则子何以贵?子以母贵,母以子贵。


光武帝临淄劳耿弇

两汉刘秀

车驾至临溜自劳军,群臣大会。帝谓弇曰:“昔韩信破历下以开基,今将军攻祝阿以发迹,此皆齐之西界,功足相方。而韩信袭击已降,将军独拔勍敌,其功乃难于信也。又田横烹郦生,及田横降,高帝诏卫尉,不听为仇。张步前亦杀伏隆,若步来归命,吾当诏大司徒释其怨。又事尤相类也。将军前在南阳,建此大策,常以为落落难合,有志者事竟成也。”


外戚世家序

两汉司马迁

自古受命帝王及继体守文之君,非独内德茂也,盖亦有外戚之助焉。夏之兴也以涂山,而桀之放也以末喜。殷之兴也以有娀,纣之杀也嬖妲己。周之兴也以姜原及大任,而幽王之禽也淫于褒姒。故《易》基《乾》《坤》,《诗》始《关雎》,《书》美釐降,《春秋》讥不亲迎。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也。礼之用,唯婚姻为兢兢。夫乐调而四时和,阴阳之变,万物之统也。可不慎与?人能弘道,无如命何。甚哉,妃匹之爱,君不能得之于臣,父不能得之于子,况卑不乎!即欢合矣,或不能成子姓;能成子姓矣,或不能要终:岂非命也哉?孔子罕称命,盖难言之也。非通幽明,恶能识乎性命哉?


论贵粟疏

两汉晁错

圣王在上,而民不冻饥者,非能耕而食之,织而衣之也,为开其资财之道也。故尧、禹有九年之水,汤有七年之旱,而国亡捐瘠者,以畜积多而备先具也。今海内为一,土地人民之众不避汤、禹,加以亡天灾数年之水旱,而畜积未及者,何也?地有遗利,民有余力,生谷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也,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

民贫,则奸邪生。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法重刑,犹不能禁也。夫寒之于衣,不待轻暖;饥之于食,不待甘旨;饥寒至身,不顾廉耻。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夫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母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哉?明主知其然也,故务民于农桑,薄赋敛,广畜积,以实仓廪,备水旱, 故民可得而有也。

民者,在上所以牧之,趋利如水走下,四方无择也。夫珠玉金银,饥不可食,寒不可衣,然而众贵之者,以上用之故也。其为物轻微易藏,在于把握,可以周海内而无饥寒之患。此令臣轻背其主,而民易去其乡,盗贼有所劝,亡逃者得轻资也。粟米布帛生于地,长于时,聚于力,非可一日成也。数石之重,中人弗胜,不为奸邪所利;一日弗得而饥寒至。是故明君贵五谷而贱金玉。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署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无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无农夫之苦,有阡陌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遨,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

方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余者也。取于有余,以供上用,则贫民之赋可损,所谓损有余、补不足,令出而民利者也。顺于民心,所补者三:一曰主用足,二曰民赋少,三曰劝农功。今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车骑者,天下武备也,故为复卒。神农之教曰:“有石城十仞,汤池百步,带甲百万,而无粟,弗能守也。”以是观之,粟者,王者大用,政之本务。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此其与骑马之功相去远矣。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无穷;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夫得高爵也免罪,人之所甚欲也。使天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

陛下幸使天下入粟塞下以拜爵,甚大惠也。窃窃恐塞卒之食不足用大渫天下粟。边食足以支五岁,可令入粟郡县矣;足支一岁以上,可时赦,勿收农民租。如此,德泽加于万民,民俞勤农。时有军役,若遭水旱,民不困乏,天下安宁;岁孰且美,则民大富乐矣。


屈原列传

两汉司马迁

屈原者,名平,楚之同姓也。为楚怀王左徒。博闻强志,明于治乱,娴于辞令。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王甚任之。

上官大夫与之同列,争宠而心害其能。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屈平属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平不与,因谗之曰:“王使屈平为令,众莫不知。每一令出,平伐其功,曰以为‘非我莫能为也。’”王怒而疏屈平。

屈平疾王听之不聪也,谗谄之蔽明也,邪曲之害公也,方正之不容也,故忧愁幽思而作《离骚》。“离骚”者,犹离忧也。夫天者,人之始也;父母者,人之本也。人穷则反本,故劳苦倦极,未尝不呼天也;疾痛惨怛,未尝不呼父母也。屈平正道直行,竭忠尽智,以事其君,谗人间之,可谓穷矣。信而见疑,忠而被谤,能无怨乎?屈平之作《离骚》,盖自怨生也。《国风》好色而不淫,《小雅》怨诽而不乱。若《离骚》者,可谓兼之矣。上称帝喾,下道齐桓,中述汤、武,以刺世事。明道德之广崇,治乱之条贯,靡不毕见。其文约,其辞微,其志洁,其行廉。其称文小而其指极大,举类迩而见义远。其志洁,故其称物芳;其行廉,故死而不容。自疏濯淖污泥之中,蝉蜕于浊秽,以浮游尘埃之外,不获世之滋垢,皭然泥而不滓者也。推此志也,虽与日月争光可也。

屈原既绌。其后秦欲伐齐,齐与楚从亲,惠王患之。乃令张仪佯去秦,厚币委质事楚,曰:“秦甚憎齐,齐与楚从亲,楚诚能绝齐,秦愿献商、於之地六百里。”楚怀王贪而信张仪,遂绝齐,使使如秦受地。张仪诈之曰:“仪与王约六里,不闻六百里。”楚使怒去,归告怀王。怀王怒,大兴师伐秦。秦发兵击之,大破楚师于丹、淅,斩首八万,虏楚将屈匄,遂取楚之汉中地。怀王乃悉发国中兵,以深入击秦,战于蓝田。魏闻之,袭楚至邓。楚兵惧,自秦归。而齐竟怒,不救楚,楚大困。明年,秦割汉中地与楚以和。楚王曰:“不愿得地,愿得张仪而甘心焉。”张仪闻,乃曰:“以一仪而当汉中地,臣请往如楚。”如楚,又因厚币用事者臣靳尚,而设诡辩于怀王之宠姬郑袖。怀王竟听郑袖,复释去张仪。是时屈原既疏,不复在位,使于齐,顾反,谏怀王曰:“何不杀张仪?”怀王悔,追张仪,不及。

其后,诸侯共击楚,大破之,杀其将唐眜。时秦昭王与楚婚,欲与怀王会。怀王欲行,屈平曰:“秦,虎狼之国,不可信,不如毋行。”怀王稚子子兰劝王行:“奈何绝秦欢!”怀王卒行。入武关,秦伏兵绝其后,因留怀王,以求割地。怀王怒,不听。亡走赵,赵不内。复之秦,竟死于秦而归葬。

长子顷襄王立,以其弟子兰为令尹。楚人既咎子兰以劝怀王入秦而不反也。屈平既嫉之,虽放流,眷顾楚国,系心怀王,不忘欲反。冀幸君之一悟,俗之一改也。其存君兴国,而欲反复之,一篇之中,三致志焉。然终无可奈何,故不可以反。卒以此见怀王之终不悟也。

人君无愚智贤不肖,莫不欲求忠以自为,举贤以自佐。然亡国破家相随属,而圣君治国累世而不见者,其所谓忠者不忠,而所谓贤者不贤也。怀王以不知忠臣之分,故内惑于郑袖,外欺于张仪,疏屈平而信上官大夫、令尹子兰,兵挫地削,亡其六郡,身客死于秦,为天下笑,此不知人之祸也。《易》曰:“井渫不食,为我心恻,可以汲。王明,并受其福。”王之不明,岂足福哉!令尹子兰闻之,大怒。卒使上官大夫短屈原于顷襄王。顷襄王怒而迁之。屈原至于江滨,被发行吟泽畔,颜色憔悴,形容枯槁。渔父见而问之曰:“子非三闾大夫欤?何故而至此?”屈原曰:“举世皆浊而我独清,众人皆醉而我独醒,是以见放。”渔父曰:“夫圣人者,不凝滞于物,而能与世推移。举世皆浊,何不随其流而扬其波?众人皆醉,何不哺其糟而啜其醨?何故怀瑾握瑜,而自令见放为?”屈原曰:“吾闻之,新沐者必弹冠,新浴者必振衣。人又谁能以身之察察,受物之汶汶者乎?宁赴常流而葬乎江鱼腹中耳。又安能以皓皓之白,而蒙世之温蠖乎?”乃作《怀沙》之赋。于是怀石,遂自投汨罗以死。

屈原既死之后,楚有宋玉、唐勒、景差之徒者,皆好辞而以赋见称。然皆祖屈原之从容辞令,终莫敢直谏。其后楚日以削,数十年竟为秦所灭。自屈原沉汨罗后百有馀年,汉有贾生,为长沙王太傅。过湘水,投书以吊屈原。

太史公曰:“余读《离骚》、《天问》、《招魂》、《哀郢》,悲其志。适长沙,过屈原所自沉渊,未尝不垂涕,想见其为人。及见贾生吊之,又怪屈原以彼其材游诸侯,何国不容,而自令若是!读《鵩鸟赋》,同死生,轻去就,又爽然自失矣。”